律师代理工伤案件工作要点
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工伤案件工作要点简略版
对于当事人在务工过程中受伤后,咨询是否属于工伤及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的问题。首先要了解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包括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承揽关系、挂靠关系、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特定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
第一章、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主要工作:
首先,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报案,要求政府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确认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事实。如果没有报案,要提供在场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证词,证明因为工伤事故受伤的事实。
其次,住院期间注意保留各项支出的凭证,出院时要拿好医疗费发票、病历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记录及片子、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及陪护证明等材料。
再次,如果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单位又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同时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章、符合工伤条件的情形:
一、属于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只要用人单位或者社保局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都属于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或受到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伤害;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五)患职业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第四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挂靠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挂靠不能适用本条;二是仅适用于挂靠人聘用的人员,不包括挂靠人本人)。
第五章、工伤认定程序:
一、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保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没有劳动合同,单位又不同意盖章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第七章、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报销范围以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超出报销范围部分由单位承担;职工没有合理理由,自己要求使用自费药的,由职工自己承担。
二、目前广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15元每天;异地就医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为40元。
三、工伤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四、工资由单位承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
六、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八、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三)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八章、工伤赔偿程序的基本流程,确认劳动关系有三个阶段,工伤认定有四个阶段,劳动能力鉴定有两个阶段,申请工伤补偿有三个阶段,合计12个阶段。
一、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的判决书才是生效判决书。
二、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后,才可以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一方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不服或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60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6个月,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3个月。对一审行政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的判决书才是生效判决书。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或者认定工伤决定书被法院撤销,法院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责令人社局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方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的判决书才是生效判决书。
三、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之后,才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一方对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后,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一方对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的判决书才是生效判决书。
五、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简略版工作要点,用于初步学习,需要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到“廖善超律师”微信公众号或15807738049微信朋友圈查看《律师代理工伤案件工作要点完整版》)
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廖善超
定稿 于2017年6月21日